一项修改或废除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V 和 VIII 部分的法案。 39]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10月01日
H. No. 730 [共和国法案第 730 号1946 年 10 月 1 日 39 日] 一项修订或废除《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V 和 VIII 章某些部分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联邦法案第 466 号第 191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191 节。对道路、建筑、灌溉、自流井、自来水厂和其他建筑工程承包商、船坞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其他人征收的百分比税。——道路、建筑、灌溉、自流井、自来水厂和其他建筑工程承包商;填充承包商;从事燃气或电灯、热力或电力安装的人员; 销售灯、热力或电力的人员,缴纳特许经营税的人除外; 造船厂、矿山钻探设备、冶炼厂、雕刻厂、电镀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设施、干洗或染色设施、蒸汽洗衣店、摄影研究、电话或电报线或交换机、广播或无线电台、殡仪馆、警察商店修理或修理任何种类的自行车或车辆、机械装置、仪器、仪器或任何种类的家具,以及裁缝店、美容院;裁缝;女帽商;帽匠;旅馆、旅馆的管理员;装卸工;仓库管理员;水管工;史密斯;房屋或标志画家;平版画家;出版商,但从事出版或印刷和出版任何定期出版、订阅和销售价格固定且主要不专门用于出版广告的报纸、杂志、评论或公告的出版商除外;打印机;和装订商,应缴纳相当于其总收入百分之二的税款。...
一项修改或废除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V 和 VIII 部分的法案。 39]pdf预览版
一项修改或废除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V 和 VIII 部分的法案。 3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