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向菲律宾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则和条例[行政令第 20 号] 22]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1日
[ 行政命令编号。 2011 年 10 月 11 日 22 日 ] 制定向菲律宾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则和条例鉴于,鉴于时间的流逝和过去的经验,经修订的 AO 第 18 号的某些规定需要修订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并更新规则以满足现有政策和法律,但是,在没有明确规定承认各方有权向总统办公室上诉的情况下,总统拒绝给予适当的上诉或审查请求的权利;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向菲律宾办事处提出的上诉或复审申请。主席,如下: 部分 1. 上诉期。除非特别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在通知受害方部分或全部上诉的决定/决议/命令或被拒绝后十五 (15) 天内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 根据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准据法正式提出的复议动议。部分 2. 上诉,如何采取。上诉应通过向总统办公室提交上诉通知书、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和受影响方送达副本的证明以及支付上诉费的方式提出。部分 3. 上诉费。上诉人应向总统办公室支付 1,500 菲律宾比索的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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