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64 [ 行政命令编号1987 年 2 月 12 日 18 日 ] 规定向菲律宾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则和条例。鉴于,第 19 号行政命令于 1966 年 4 月 2 日颁布,以管理向总统办公室提出的上诉;鉴于,自 1966 年 4 月 2 日颁布以来,第 19 号行政命令的大部分规定(经修订)已被通过的政策和颁布的法律所淘汰,因此需要进行修订以满足此类政策和法律的要求,但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承认各方有权向总统办公室上诉的情况下,总统拒绝给予适当的上诉或审查请求的权利不会最小化;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向总统办公室提出的上诉或复审申请, 如下: 第 1 节. 除非特别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应在受害方收到被投诉或上诉的决定/决议/命令后三十 (30) 天内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上述上诉应向总统办公室或有关部委/机构提出,并将副本提供给受影响的各方,如果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则向有关部委/机构提交。如果上诉是直接向有关部/机构提出的,该部/机构应在收到上诉后五 (5) 天内将上诉连同案件记录一起转交给总统办公室。复议动议在有关部/机构未决的时间应从上诉期限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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