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19, 1966 年 4 月 2 日 ] 规定就其决定的最终决定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则和条例就此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并由该办公室受理此类上诉,尽管从收到有争议的决定之日起已经过去了相当长的时间;鉴于,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则或条例确定所述决定的最终期限和提出复议请求的期限并限制其数量, 该办公室经常没有办法,只能受理请愿书,从而将大部分时间花在处理更重要和更紧迫的事务的过程中;鉴于,据观察,除了极少数例外,这些上诉和复议申请毫无根据,显然是为了尽可能拖延不同部门决定的执行;鉴于,为了尽量减少(如果不是完全消除)这种确实不利于顺利、迅速和有效的公共行政的做法所产生的恶行或危害,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采取明确的,受理上诉和申请复议应当遵守正式程序,使行政决定具有稳定性和终局性,杜绝轻率的上诉。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受特别法律管辖或时间显然,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属于权利问题,应在收到决定或行动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提出提出上诉。...
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定规则和条例 [行政命令编号19]pdf预览版向总统办公室提出上诉的规定规则和条例 [行政命令编号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