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645 [ 行政命令编号269,1992 年 2 月 21 日] 指定内政部和地方政府作为实施 1991 年地方政府法规和其他目的的牵头机构 鉴于 1991 年地方政府法规要求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移交到 1992 年 6 月 30 日,地方政府单位负责提供基本服务和设施,以及相应的人员、财产、记录、资产和负债;鉴于,在将责任从国家政府机构移交给地方政府单位后,地方政府法规的实施应成为国家政府持续关注的问题,其目标是发展自力更生的地方政府单位;鉴于,应管理和维持发展自力更生的地方政府单位的过程,以确保实现《地方政府守则》的目标;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并根据根据《公约》第四卷第三篇第 533 节的规定组成的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地方政府法规,特此命令: 部分 1. 特此指定内政和地方政府部为实施 1991 年地方政府法规的牵头机构。作为该牵头机构,该部应: 协助监督委员会履行地方政府法规规定的职能;针对国家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单位、非政府组织、商业部门、外国社区和公众,就地方政府法典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与有关的国家政府机构协调,对地方政府单位进行持续和持续的能力建设计划,以促进后者吸收和行使新的权力和职能,以及对资源的利用和资金;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控制下,监督、监督和促进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向其地方政府单位的职能、人员、财产、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实际转移,并为此目的,应定期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转让进度的双月报告;与涉及地方政府单位的国家政府机构协调,协助确定权力下放的行政可行性,并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关于确保基本服务和设施不受阻碍地提供的适当措施的建议;协助地方政府单位最大限度地行使职权,促进、发展和加强自力更生;与公务员委员会协调,监督任何可能侵犯下放国家机构人员权利的人事行为;履行总统和监督委员会可能分配的其他相关职能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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