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其职能提供指导方针156]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1月17日
MOP, Bk 10, v.5, 311 [ 行政命令编号156,1969 年 1 月 17 日 ] 为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其职能提供指南在那些认为政府本身相当不足的领域;鉴于,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确定公司政策;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业绩被发现因董事会成员积极参与各自公司的日常运营和活动而受到阻碍;鉴于,此类行为侵犯了管理层的适当职能,并容易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造成混乱和摩擦;鉴于,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和谐关系最有利于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各自预定目标的实施和实现;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以正确遵守所有政府所有或受控公司: 1. 董事会是一个政策制定机构,只应为管理层履行公司行政职责提供主要指导方针。因此,除了在不违反各自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列举的职能外,它还应限于以下职责范围内的政策事项和重大公司决策。一个。制定公司的广泛政策,作为管理层运作的指南;湾。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命、罢免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部门负责人的薪酬,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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