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履行根据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与菲律宾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作出的菲律宾关税承诺[行政命令第6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 行政命令编号。 2018 年 8 月 2 日 61 日 ] 修改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履行根据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和菲律宾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作出的菲律宾关税承诺 鉴于,自由贸易协定 (FTA)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和菲律宾 (PH)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瑞士伯尔尼签署;鉴于,总统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批准了 PH-EFTA FTA;鉴于,参议院于 2018 年 3 月 5 日通过参议院第 93 号决议同意批准 PH-EFTA FTA;鉴于,PH-EFTA FTA 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并适用于菲律宾与各个 EFTA 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鉴于,PH-EFTA FTA 规定,菲律宾应在 FTA 生效后取消对源自 EFTA 国家的非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进口关税和收费,除非附表另有规定非农产品关税承诺;鉴于,PH-EFTA FTA 还规定,双方应按照农产品关税承诺表的规定,对原产于任何一方的农产品给予关税减让;鉴于,根据第 10863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1609 条或“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案 (CMTA)”,总统应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NEDA) 的建议修改进口关税,包括为开展和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而需要或适当的分类和其他进口限制的任何必要变更;鉴于,NEDA 董事会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的会议上批准了 PH-EFTA FTA 下关税承诺表所涵盖的各种产品的关税削减表;现在,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罗德里戈·罗亚·杜特尔特,凭借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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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修改以下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典》,以实施2009-2012年菲律宾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对某些产品的关税减让计划,并实施某些关税税种的转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对正常轨道类别的敏感轨道第814章]修改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履行根据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协定作出的菲律宾关税承诺[行政令第 10 号] 102]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以执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AANZFTA) 协定货物贸易章节的承诺[OP 执行命令编号。第851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AANZFTA)货物贸易章节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851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39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降低关税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13章]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与菲律宾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指南[海关备忘录令第14-2018]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实施 2009-2012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部分产品和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向正常轨道类别的部分关税税目转移第814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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