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履行根据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与菲律宾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作出的菲律宾关税承诺[行政命令第61]
[ 行政命令编号。 2018 年 8 月 2 日 61 日 ] 修改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履行根据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和菲律宾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作出的菲律宾关税承诺 鉴于,自由贸易协定 (FTA)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 和菲律宾 (PH)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瑞士伯尔尼签署;鉴于,总统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批准了 PH-EFTA FTA;鉴于,参议院于 2018 年 3 月 5 日通过参议院第 93 号决议同意批准 PH-EFTA FTA;鉴于,PH-EFTA FTA 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并适用于菲律宾与各个 EFTA 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鉴于,PH-EFTA FTA 规定,菲律宾应在 FTA 生效后取消对源自 EFTA 国家的非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进口关税和收费,除非附表另有规定非农产品关税承诺;鉴于,PH-EFTA FTA 还规定,双方应按照农产品关税承诺表的规定,对原产于任何一方的农产品给予关税减让;鉴于,根据第 10863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1609 条或“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案 (CMTA)”,总统应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NEDA) 的建议修改进口关税,包括为开展和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而需要或适当的分类和其他进口限制的任何必要变更;鉴于,NEDA 董事会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的会议上批准了 PH-EFTA FTA 下关税承诺表所涵盖的各种产品的关税削减表;现在,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罗德里戈·罗亚·杜特尔特,凭借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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