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OG No. 40, 6761(2008 年 10 月 6 日);马尼拉时报,2008 年 7 月 26 日737, July 11, 2008 ] 设立知识产权研究和培训机构作为知识产权局的研究和培训机构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 XIV 条第 10 节承认科学技术对国家的重要性发展和进步,需要优先考虑研究和开发、发明和创新,以及菲律宾人对它们的利用;鉴于,宪法第 XIV 条第 13 节规定,国家应保护和保障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和其他有天赋的公民对其知识产权和创作的专有权,特别是在对人民有益的情况下;鉴于,第 829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 2 节宣布,有效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制度对于发展国内和创造性活动、技术转让、吸引外国投资,并确保产品的市场准入;鉴于,同一节进一步指出,知识产权的使用具有社会功能,国家应促进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以促进国家发展进步和共同利益;鉴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IPO) 是依法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政府机构;鉴于,IPO 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教育菲律宾人并建立知识产权意识;鉴于,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关键,对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工具至关重要;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条。...
设立知识产权研究和培训机构作为知识产权局的研究和培训机构第737章]pdf预览版设立知识产权研究和培训机构作为知识产权局的研究和培训机构第737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