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30, 3422-L(1987 年 7 月 27 日) 224, 1987 年 7 月 16 日] 国家电力公司对其发电设备和该公司的财产周围的流域和保留地拥有完整的管辖权、控制权和监管权。鉴于,流域区域对于包括防洪和其他环境计划在内的水基项目的生命周期至关重要;鉴于,水力发电厂和地热发电厂的持续运营能力取决于流域的生产条件;鉴于,由于其对整体经济事业的重要性,确保其不可剥夺和不可处置的特性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对其保护、发展、管理和修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鉴于,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其为国家发展开发和生产廉价、可靠电力的法定职责,已开发和管理其地热和水力发电厂的流域;鉴于,凭借其法定职能,国家电力公司处于更好的状态,并拥有人力和资源来对支持运营水电站的流域区域进行所需的保护、开发、管理和修复;鉴于,法律赋予国家电力公司对根据 R.A. 第 3 节第 (N) 段的规定建造或拟建造的工厂和/或项目的水库周围的流域行使完全管辖权和控制权的权力。 6395;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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