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教育援助基金”作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设立“民办教育援助委员会”作为受托人,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行政令156]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11月05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156,1968 年 11 月 5 日] 设立“私立教育援助基金”作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设立“私立教育援助委员会”作为受托人,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鉴于,根据“项目协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 1968 年 6 月 11 日根据两国政府之间的“换文”签署了总额为 60150 4 千美元(6,154,000 美元)的美元,来自美国公法 88-94 授权的教育特别基金,将作为“私立教育援助基金”提供,目的是提供一个永久信托基金来资助各种私立教育援助计划;鉴于,就上述目的而言,该基金必须构成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由“私立教育援助委员会”管理和管理;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并根据上文提到的“项目协议”和“票据交换”,特此构成“民办教育援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根据并受以下规定的条款约束: 第 1 节 民办教育援助基金。...
设立“民办教育援助基金”作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设立“民办教育援助委员会”作为受托人,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行政令156]pdf预览版
设立“民办教育援助基金”作为不可撤销的信托基金,设立“民办教育援助委员会”作为受托人,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行政令156]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