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292 [ 行政命令编号。 149, April 22, 1938 ] 授权总统秘书签署某些契约或合同 每当菲律宾联邦政府成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契约的一方,或任何租赁或其他合同的一方时属于上述政府的不动产,并且执行该不动产的权力没有被法律明确授予任何其他官员,特此指定总统秘书,根据第 200 号联邦法案第一节授予我的权力和六十一条,题为“修改行政法典第 567 条的法案”,为菲律宾总统签署上述契约或合同。于四月二十二日在碧瑶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三十八,菲律宾联邦,第三年。 MANUEL L. QUEZON 菲律宾总统 由总统撰写:JORGE B. VARGAS 总统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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