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决议号。 18-0118,2018 年 7 月 10 日 ] 因不使用而取消取水许可证的政策指南 通过:2018 年 1 月 24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7 月 10 日并在菲律宾境内存在,办公地址位于奎松市 EDSA 的 NIA 大楼 8 楼,声明: 鉴于,菲律宾水法第 13 条规定:“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应在没有水权的情况下占用水,并应以称为水许可证的文件为证”。鉴于,第 29 条规定“可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以不使用为由撤销取水许可证;严重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未经授权出售水;故意不遵守或拒绝遵守规章制度或任何合法命令;污染、公害或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当发现占有者依法不具备开采和开发菲律宾自然资源的资格时;在灌溉情况下,当土地转为非农业用途时;和其他类似的理由;鉴于,水法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15 节的字母 (h) 规定:“自该日起连续三 (3) 年不将水用于许可证中规定的目的上述许可证无效,除非董事会可能因许可证持有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另行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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