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集装箱转口期限由150天缩短至90天[中国银行海关行政令第01-2015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3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令第 01-2015 号,2015 年 1 月 13 日 ] 空集装箱再出口期限从 150 天缩短至 90 天 提交日期:2015 年 1 月 13 日 本海关行政令废止 CAO 2 -97 全部。任何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再出口的空集装箱,无论何时抵达菲律宾,均无需缴纳 CAO 2-97 之前规定的任何关税或税款。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在此期间空运抵港的集装箱应在 2015 年 7 月 29 日之前重新出口。由航运公司出具并由接收和/或交付集装箱的一方签署的设备交换收据 (EIR) 应在 2015 年 7 月 29 日之前重新出口。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空箱到达的集装箱应在 2015 年自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 90 天。装有进口货物的集装箱应在返回航运公司后 90 天内重新出口,以航运公司出具并由接收和/或交付集装箱的一方签署的设备交换收据 (EIR) 为证明。在上述第 2 节和第 3 节规定的期限内未再出口的集装箱应视为进口。他们的所有者有义务为他们提交进口条目并支付关税和税款。对于上述第 2 节所涵盖的集装箱,必须在 2015 年 8 月 28 日之前提交进口报关单,并在提交进口报关单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关税和税款的最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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