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提交空运舱单[BOC 海关备忘录令第 10-2015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第 10-2015 号令,2015 年 4 月 10 日] 强制提交空运舱单 通过:2015 年 4 月 10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14 日 A. 一般规定 A.1 效力 A. 1.a 本 CMO 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生效。从那时起,所有航空货运舱单必须按照本海关备忘录中规定的程序以电子方式向海关局提交。 A.2 定义 A.2.a 电子入境外国舱单 (e-IFM) - 包含有关抵达航班的货物信息的内部空运单和/或总空运单的电子清单。 A.2.b 电子合并货物舱单 (e-CCM) – 包含有关总空运单所涵盖的货物的信息的内部空运提单和/或总空运提单的电子清单。该清单针对每份托运给航空公司、航空快递运营商、空运货运代理或拆箱商的主空运提单进行归档。只有众议院空运单有最终收货人。 Master Airway Bills 没有最终收货人。有关说明性示例,请参见附录 A。 A.2.c VASP – 经海关局(Intercommerce、货物数据交换中心 (CDEC) 和 e-Konek)认可的增值服务提供商 A.3 航空公司、航空快递运营商、空运货运代理、拆箱商必须是根据 CMO 39-2008 获得 BOC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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