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行政命令 No. 的规定进行裁决的指南2014-01[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2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第 AVT-2015-1923 号,2015 年 3 月 18 日] 根据联合行政命令第 18 号规定的裁决指南2014-01 通过:2015 年 3 月 1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3 月 20 日 根据 JAO 第 2014-01 号的规定,为加强执法行动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完整性,应严格执行以下准则:根据联合第 2014-01 号行政命令 (JAO),在逮捕后,必须在逮捕后五 (5) 天内向交通执法局 (TAS) 提交书面抗议,该书面抗议可能以反对这种逮捕的立场文件的形式.如果逮捕是由地区执法单位 (RLEU) 的成员(国家首都地区 [NCR] 除外)提出的,应向有关地区的区办事处提出抗议,并将其转送至区域办事处 TAS 在收到后二十四 (24) 小时内。如果逮捕是由 LTO 中央办公室的执法人员或 NCR 的 RLEU 成员提出的,则应直接向中央办公室 TAS 提出抗议,以供裁决。反过来,TAS 被授权在收到书面抗议后的五 (5) 天内解决有争议的案件。有争议的案件的所有决议应由 TAS 主任或区域主任批准。未按时提交意见书的,视为立案。...
根据联合行政命令 No. 的规定进行裁决的指南2014-01[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23]pdf预览版
根据联合行政命令 No. 的规定进行裁决的指南2014-01[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2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