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行政命令 NO. 开展执法活动的指导方针2014-01[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 AVT-2015-192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第 AVT-2015-1922 号,2015 年 3 月 18 日] 根据联合行政令第 18 号进行执法活动的指南2014-01 通过:2015 年 3 月 1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3 月 20 日 根据 JAO 第 2014-01 号,应严格执行以下准则,以加强执法行动并确保其完整性:因此,LTO 执法者必须始终穿着其官方制服和官方身份证;机动车停驶后,执法人员应接近机动车并要求驾驶员出示以下文件: a) 当前官方收据 (OR); b) 注册证书(CR); c) 驾驶执照。额外的出租车辆: a) 当前的公共便利证书 (CPC); b) 确认证书(CC); c) 特许经营决定。对于 LTO 执法者:提交每日忧虑报告 (DAR),该报告应由 DO 或运营部门的编码部门正式接收。所述 DAR 应在任何执法活动后的二十四 (24) 小时(办公时间)内立即提交。根据 MC No. AVT-2014-1865 提交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违规行为的每周报告。编码部分:上午(8:00am-12:00nn)提交的所有疑虑应在下午(1:00pm-5:00pm)编码,而下午(5:00pm以后)提交的疑虑应编码为次日上午(上午 8:00 至中午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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