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批准的非人寿保险保单表格的变更[IC 通函第 2015-12-C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12-C 号,2015 年 3 月 24 日 ] 经批准的非寿险保单表格的变更 采纳日期:2015 年 3 月 24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鉴于,第 232 条经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不得在菲律宾境内签发或交付任何保单、证书或保险合同,除非采用专员先前批准的形式,并且申请表不得与附加条款一起使用,也不得使用附加条款,除非该申请、附加条款、条款、保证或背书的形式已获署长批准,否则担保或背书应附于、印刷或盖章于该保单、证书或合约上”;鉴于,有必要为非人寿保险公司提供有关更改先前批准的保单表格、保证金表格、背书和辅助表格的指南,这些表格不需要提交批准。现在,因此,根据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437 条赋予保险专员的权力,特此公布以下内容: 先前批准的保单形式、保证书形式、背书和辅助形式的以下变化,在此统称为“保单表格”,非寿险公司无需事先批准即可生效: 公司法定名称和业务名称 公司标志 负责人和分公司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电话/联系电话 签字人姓名 保费和免赔额的金额或百分比 字体大小和样式 将保单表格转换为保单封面或小册子类型 网站地址 将纸质表格转换为电子表格 更正印刷错误 保险/利益和免赔额的金额 分页/页码以下条件: 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新法定名称和营业名称应已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之前更改和签发保单形式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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