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20 号,2015 年 4 月 27 日 ] 实施经修订的《银行保险法》第四章第 9 章的规则 通过:2015 年 4 月 27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5 月 4 日 根据规定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9 章第 9 章(银行保险)第 375 至 377 节,以及先前发布的“可变人寿保险合同指南”中包含的规则和条例保险委员会于 2002 年 7 月颁布的及其任何修正案,保险公司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以及提供和销售包括可变寿险保单在内的保险产品时,应遵守、执行和遵守以下指令和要求, 在银行处所。第 1 节. 术语定义 如本文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下文阐述或指明的各自含义: a) 银行保险活动。 - 保险公司在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正式许可的银行总行场所内向银行客户展示和销售其保险产品专员和 BSP 可颁布。为清楚起见,“银行保险”和“交叉销售”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b) 银行保险安排或协议。 - 保险公司与对方银行签订并正式签署的书面合同,其中包含双方商定的有关进行本协议规定的银行保险活动和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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