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并和合并的规则和规定[IC通函第2015-11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11 号,2015 年 3 月 18 日 ] 保险公司合并和合并的规则和条例 通过: 2015 年 3 月 18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4 月 1 日 根据第 258 条[1]和 RA 修订的《保险法》第 437[2] 条第 10607 号,现就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国内保险公司的兼并和合并制定以下规则和条例: 给专员的通知。 - 两 (2) 家或更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希望合并为一家新公司或合并为一家公司,必须在董事会采取任何行动前至少三十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专员以批准任何合并/合并计划。合并/合并计划。 - 在通知专员其合并或合并的意图后,有关的国内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其提出的合并或合并计划(视情况而定)提出一项共同协议,称为合并/合并计划。各自的董事会。合并/合并计划的内容。 - 合并/合并计划必须包括以下规定: 合并或收购公司从被吸收或解散的一个或多个公司转移资产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存续或收购公司的拟议合并或合并条款和章程;拟采用的法人名称不应与任何其他从事类似业务的现有公司或类似以致误导公众的公司名称;被吸收或解散公司的股东或成员的权利;合并或合并的生效日期;解释和表明吸收或收购公司的目标和目的可能需要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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