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3/ 2015 年 7 月 - 9 月 [SEC 备忘录第 7 号,2015 年 7 月 10 日] 信用信息系统特殊访问实体的认证标准和规则 采纳日期:2015 年 7 月 10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21 日 根据共和国法案 No. 9510 或《信用信息系统法》,信用信息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以下标准和规则对特殊访问实体进行认证: 第 I 部分一般规定规则 I. 标题、范围和建设 SEC。 1-1。标题。 ——本规则称为《信用信息系统特殊访问主体设置标准和规则》。证券交易委员会。 1-2。范围和覆盖范围。 – 这些规则应适用于寻求按照此处规定的程序建立和运营特殊访问实体的申请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1-3。申请期。 – 公司应规定接受建立和运营特殊访问实体的认证申请的期限;条件是,上述申请期限不少于一(1)个月,并且该期限的开始时间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并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至少一(1)周。证券交易委员会。 1-4。定义。 – 为本规则的目的,以下术语是指: “申请人”是指一家股份公司,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在国外注册,为了建立和运营特殊访问实体而向公司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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