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资管理协议 (IMA) 进行的投资[IC 通函第 2015-41-A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4日
(纳尔)卷。 26号2015 年 7 月 - 9 月 [ IC 通函第 2015-41-A 号,2015 年 8 月 4 日 ] 根据投资管理协议 (IMA) 进行的投资 通过: 2015 年 8 月 4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8 月 7 日 关于根据 IMA 进行的投资帐户应适用以下准则: 在 IMA 帐户下进行的投资应事先获得保险委员会的批准。批准请求应随附以下文件: 董事会决议授权根据 IMA 进行配售、LMA 的形式副本以及投资或基金管理人的三 (3) 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获得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的正式许可和授权银行。协议项下的所有投资均应遵守新保险法和本委员会发布的适用通知和法规规定的条款和限制。 IMA 应纳入以下规定: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投资均应以公司名义登记;所有投资均应符合新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委员会发布的适用通知和法规;投资风险敞口应根据基于风险的资本 (RBC) 框架进行明确定义和衡量。应向保险委员会提供有关在 IMA 账户下持有的投资的季度报告。为严格遵守。 (SGD) EMMANUEL F. DOOC 保险专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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