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下的投资[IC 通函]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05月20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1985 年 5 月 20 日 ] 根据《保险法》进行的投资 本委员会注意到,一些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存在一种误解,即几乎所有投资都需要事先获得本委员会的批准.我们希望澄清,符合《保险法》第 198、199、200 (1)、200 (2) a 至 I、200 (3)、202、204、205 和 206 条规定的投资不需要获得此批准委员会,只要它们符合本守则所述条款中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这些投资包括第一抵押贷款;购买货币抵押贷款;以第 200 条规定的债券和股票质押为担保的贷款;政策性贷款;因贷款而获得的不动产和动产;办公用地和建筑物; RP 政府和 RP 政府公司/实体的债券; “偿付能力”公司的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作为“偿付能力”一词在守则中定义;受托人和接收人的义务、设备信托义务以及根据 RA 5186 修订版注册的企业发行的证券。人寿保险公司还可以投资于住房项目和房地产以产生收入,但须遵守《保险法》第 202 条规定的限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才需要获得本委员会的事先批准:第 200 (2) j 节——“专员可能批准的其他证券”。第 201 节——“……(1) 投资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股票,(2) 从事短期债务工具的买卖……” 第 206 节——“……任何‘注册企业’发行的证券……金额为可获处长批准。...
保险法下的投资[IC 通函]pdf预览版
保险法下的投资[IC 通函]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