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1 部分的新规定 11.11 无人驾驶飞机 (UAV)[CAAP 备忘录通告第 11 号] 21-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纳尔)卷。 25号2014 年 7 月 3 日 - 2014 年 9 月 [ CAAP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4 年 6 月 26 日 21-14 日 ]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1 部分的新规定 11.11 无人驾驶飞机 (UAV) 通过: 2014 年 6 月 26 日 提交日期: 2014 年 7 月 2 日 参考文献: 1. 菲律宾民航条例第 11 部分2. 2011 年 4 月 11 日第 2011-025 号董事会决议 3. 2012 年 9 月 28 日第 2011-054 号董事会决议的法规修订程序 新法规:PCAR 第 11 部分 添加到:11.1.1.2 定义 经认证的无人机控制器是指根据子部分 11.11.1.7 认证为无人机控制器的人员。 UAV 的控制器是指执行一项功能的人,如果 UAV 是有人驾驶飞机,则该功能将是其机组人员的功能。大型无人机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 包线容量大于 100 立方米的无人飞艇; (b) 发射质量大于 150 公斤的无人动力降落伞; (c) 发射质量大于 150 公斤的无人驾驶飞机; (d) 发射质量大于 100 公斤的无人驾驶旋翼航空器。 (e) 发射质量大于 100 公斤的无人驾驶动力提升装置。微型无人机是指总重量在 100 克以下的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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