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报告
国内综合报告
国内宏观报告
国内行业报告
经济指标排名
国际报告
国际综合报告
国别研究报告
政策法规
国际条约
国别法规
国内政策
国别政策
即时分析
国际社交舆情
国际新闻舆情
数据库
国际贸易数据库
宏观经济数据库
境外投资数据库
行业数据资源库
检索报告
检索
金融市场
市场经济
零售行业
金融行业
非银金融
经济发展
智能家居行业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1 部分的新规定 11.11 无人驾驶飞机 (UAV)[CAAP 备忘录通告第 11 号] 21-14]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4年06月26日
(纳尔)卷。 25号2014 年 7 月 3 日 - 2014 年 9 月 [ CAAP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4 年 6 月 26 日 21-14 日 ]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1 部分的新规定 11.11 无人驾驶飞机 (UAV) 通过: 2014 年 6 月 26 日 提交日期: 2014 年 7 月 2 日 参考文献: 1. 菲律宾民航条例第 11 部分2. 2011 年 4 月 11 日第 2011-025 号董事会决议 3. 2012 年 9 月 28 日第 2011-054 号董事会决议的法规修订程序 新法规:PCAR 第 11 部分 添加到:11.1.1.2 定义 经认证的无人机控制器是指根据子部分 11.11.1.7 认证为无人机控制器的人员。 UAV 的控制器是指执行一项功能的人,如果 UAV 是有人驾驶飞机,则该功能将是其机组人员的功能。大型无人机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 包线容量大于 100 立方米的无人飞艇; (b) 发射质量大于 150 公斤的无人动力降落伞; (c) 发射质量大于 150 公斤的无人驾驶飞机; (d) 发射质量大于 100 公斤的无人驾驶旋翼航空器。 (e) 发射质量大于 100 公斤的无人驾驶动力提升装置。微型无人机是指总重量在 100 克以下的无人机。...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1 部分的新规定 11.11 无人驾驶飞机 (UAV)[CAAP 备忘录通告第 11 号] 21-14]pdf预览版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1 部分的新规定 11.11 无人驾驶飞机 (UAV)[CAAP 备忘录通告第 11 号] 21-14]pdf完整版
展开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第 8 部分修正案; 8.2.1.8 [CAAP 备忘录通函编号29-14]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1、5 和 6 部分的修正案[CAAP 备忘录通告编号36-14]
菲律宾航空条例第 2 部分(人员执照)关于航空维修专家 (AMS) 的补充修正案[CAAP 备忘录通告第2013年系列31-13]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7 部分的修正案[CAAP 备忘录通告编号01-14]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2 部分 -2.3.3.1 学生飞行员的修正案[CAAP 备忘录通告编号54-13]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修正案[CAAP 备忘录通告第50-13]
菲律宾航空条例 (PCAR) 第 4 部分和第 11 部分的修正案[CAAP 备忘录通告第35-14]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9 部分的修正案[备忘录通告编号28, S. 2015]
菲律宾民用航空条例 (PCAR) 第 8 部分的补充 [CAAP 备忘录通告第04-14]
菲律宾航空条例第 2.6.3.3 部分关于航空维修专家 (AMS) 评级的补充修正[CAAP 备忘录通告第 2.6.3.3 条2013年系列30-13]
↑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