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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人员执照)关于恢复已过期的 AMT/AMS 执照和等级的特权的补充民用航空规则[CAAP 备忘录通告第04-13, S. 2013]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3年01月22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AAP 备忘录通函编号04-13, S. 2013, January 22, 2013 ] 第 2 部分(人员执照)关于恢复过期 AMT/AMS 执照和等级的特权的补充民航法规参考:1. 菲律宾民用航空法规 (PCAR) 第 2 部分(人员执照)PCAR 第 2 部分的补充规定: 2. 2012 年 3 月 12 日,时任总干事 Ramon S. Gutierrez 发布了第 09-12 号备忘录通函,规定了恢复过期飞行员执照和收视率。但是,它没有规定在过期二十四 (24) 个月后恢复过期的航空维修技术员 (AMT) 和航空维修专家 (AMS) 执照和等级的特权的程序。 3. 为使过期的 AMT 和 AMS 许可证持有人能够恢复其特权,特此提供以下补充规定: “PCAR 第 2.2.10.5 部分恢复过期 AMT/AMS 许可证和评级的特权 a。任何持有过期 AMT/AMS 执照或等级的人不得行使上述执照或等级的特权;湾。寻求恢复已过期执照的航空维修技术员或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执照到期后的二十四 24) 个月内,他/她应通过当局提供的民航法规测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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