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1 财年《国家电力公司一般拨款法》中关于收集国家电力公司拖欠应收账款规定的实施指南[国家电力公司]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国家电力公司,2012 年 2 月 27 日 ] 2008-2011 财年国家电力公司根据一般拨款法收集拖欠应收账款的实施指南根据 2008 至 2011 财政年度的《一般拨款法案》(GAA) 中的以下规定,从电力合作社 (EC) 和传教士独立电力生产商 (IPP)(“计划”)中获得的应收账款:GAA,2008 财年“第 6 节。收集电力合作社和传教士 IPP 的拖欠应收账款。为了增加支持国家电力公司的预算要求并确保其运营的可行性所需的资金来源,特此授权国家电力公司董事会最终采取行动,无需进一步确认、评估或评估其他政府机构,对电力合作社和传教 IPP 应计的应计罚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的解决和妥协:规定,这种和解和妥协应使国家政府受益:规定,进一步,不对利益进行处罚传教区由全国人大负责: 规定,最后,本特别规定的实施,以全国人大理事会和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方针为准。” GAA,2009 财年“第 5 节。从电力合作社收集拖欠应收账款。为了增加支持国家电力公司的预算要求并确保其运营的可行性所需的资金来源,特此授权国家电力公司董事会最终采取行动,无需进一步确认、评估或评估其他政府机构,对电力合作社应付的应计罚款、利息和妥协以及其他费用的和解和妥协:提供,这种和解和妥协应有利于国家政府:提供,进一步,实施本特别规定规定应以全国人大董事会和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方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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