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高在该国经营的所有石油公司和大宗供应商的最低库存要求[能源部第 4 号通知。 DC-2011-03-0002]
(纳尔)卷。 22号1、1 月 - 2011 年 3 月 [ DOE 部门通知编号DC-2011-03-0002,2011 年 2 月 28 日] 规定提高在该国经营的所有石油公司和大宗供应商的最低库存要求,鉴于能源部第 2003-01-001 号部门通告通过指导方针,实施在该国经营的所有石油公司和大宗供应商的最低库存要求,以确保在国内和国际事件威胁或限制石油原油供应的情况下,石油原油和产品的持续、充足和稳定供应和产品到菲律宾,例如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中东和其他地区的武装冲突和其他类似事件。鉴于,第 2003-01-001 号部门通告第 5 节要求:(i) 除炼油厂外,在该国经营的所有石油公司和大宗供应商应保持相当于 15 天石油产品供应的最低库存,不包括液化石油产品石油气,应保持7天供应; (ii) 炼油厂应维持相当于 30 天供应的最低库存,包括石油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鉴于,由于世界市场原油价格疲软和国内石油库存高企,第 2003-03-002 号部门通告第 1 节放宽了通告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鉴于目前中东几个国家的政治和内乱需要恢复最低库存要求,以确保菲律宾石油原油和石油产品的供应稳定;因此,鉴于上述情况,特此废除第 2003-03-002 号部门通函,第 20 号部门通函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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