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允许分配公用事业在其每月的传输成本中包括菲律宾国家特许经营税收计费的国家电网公司[ERC 决议号。 07, S. 2011]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ERC 决议编号。 2011 年 7 月 7 日,2011 年 3 月 7 日] 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的国家电网公司在其每月的传输成本中包含一项决议,鉴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第 9511 号共和国法案题为“授予菲律宾国家电网公司特许权从事通过互连输电线路、变电站和相关设施的高压骨干系统以及其他目的输送或传输电力业务的法案”已签署成为法律,于2009年1月15日生效;鉴于,上述法案第 9 条要求 NGCP 缴纳百分之三 (3%) 的全国特许经营税,以代替除不动产税外的所有其他税款;鉴于,2010 年 11 月 22 日,能源管理委员会 (ERC) 批准了 2011 年至 2015 年监管期内 NGCP 的最终决定,包括向其客户收回 3% 的国家特许经营税;鉴于,在 2010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 月 25 日的计费期内,NGCP 开始向其客户收取 3% 的全国特许经营税;鉴于,ERC 认识到有必要统一实施收回 NGCP 特许经营税的费用;鉴于,NGCP 的特许经营税被认为是 DU 的转嫁成本,可包含在确定传输速率调整机制 (TRAM) 公式中使用的总传输成本中;现在因此,ERC 在经过彻底和适当的审议后,特此决定,正如特此决议一样,批准并采用 NGCP 收取的百分之三 (3%) 的国家特许经营税,作为 DU 每月总传输量的一部分传输速率调整机制 (TRAM) 公式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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