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展局自愿仲裁程序规则2012-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纳尔)卷。 23号1,2012 年 1 月 - 3 月 [ C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12 年 3 月 3 日,2011 年 12 月 9 日 ] 合作开发当局前的自愿仲裁程序规则 通过: 2011 年 12 月 9 日 提交日期: 2012 年 1 月 17 日 根据 R.A. 第 137 条9520,第 1 节,实施 2008 年菲律宾合作法典某些条款的规则和条例第 XIII 条,秒。 R.A. 3(m) 和 (o) 6939,现公布以下合作发展局自愿仲裁程序规则。第 1 条 政策和目标 第 1 节 政策和目标声明——本规则的政策和目标是通过自愿仲裁的制度模式公平快捷地解决合作社内部和合作社间的争议司法程序的替代方案,目的是确保并可能恢复当事人之间被破坏的和谐友好关系。第 2 节规则的适用性。 – 本规则适用于在合作发展局进行的自愿仲裁程序。第三节司法技术规则的适用。 – 自愿仲裁是一项行政程序。适用于法院或司法程序的技术规则不必是控制性的,这些规则的精​​神和意图是使用一切合理的手段迅速和客观地确定每个案件的事实,而不考虑法律或程序的技术性,所有这些都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利益。第二条 管辖权 本规则所规定的合作发展局和仲裁庭对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和委员会成员之间以及合作社内、合作社间、联邦内或未根据调解/调解机制友好解决的联邦间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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