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PHILHEALTH 通告编号的澄清。 47, S. 2009(实施关于在 PHILHEALTH 之前对未决行政案件实施预防性停职的经认可的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指导方针)[PHIC PHILHEALTH 通告 No. 03 年代。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8日
(纳尔)卷。 21 第 1 号/ 2010 年 1 月 - 3 月 [ PHIC PHILHEALTH 通知编号03 年代。 2010 年,2010 年 1 月 28 日] 关于 PHILHEALTH 通告编号的澄清。 47, S. 2009(实施关于在 PHILHEALTH 之前对有未决行政案件的经认可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实施预防性暂停的指南)PhilHealth Circular No. 47, s. 第 V、VIII 和 IX 项。特此明确 2009 年分别作以下划线,即:“V.预防性暂停的条件 预防性暂停只能在同时存在或存在以下条件时发布:仲裁部必须有一项针对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未决行政案件,该案件涉及根据 2004 年第 7875 号共和国法案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定义的任何欺诈犯罪,即: 1. 索赔填充(第 140 条) , 规则 XXVIII) 2. 未入院患者的索赔(第 141 条,规则 XXVIII) 3. 延长住院期(第 142 条,规则 XXVIII) 4. 索赔日期后(第 143 条,规则 XXVIII) 5. 提供虚假陈述或不正确的信息(第 144 条,规则 XXVIII) 6. 伪造或持有伪造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第 148 条,规则 XXVIII) 7. 其他欺诈行为(第 149 条,规则 XXVIII) 8. 虚假或不正确信息的失实陈述(第 148 条,规则 XXVIII) 152,规则 XXIX) 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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