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保险产品的营销、销售和服务[BSP 通告编号。 683, S. OF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3日
(纳尔)卷。 21 第 1 号/ 2010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知编号683, S. OF 2010, February 23, 2010 ] 小额保险产品的营销、销售和服务 为了根据国家小额保险战略和监管框架的金融包容性主旨更好地为小额信贷客户提供服务,农村银行、合作银行或储蓄银行,包括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分机办事处和其他银行办事处 (OBO),可以提供、营销和销售保险委员会第 1-2010 号备忘录 (IMC) [1] 中定义的小额保险产品,前提是小额保险产品得到保险委员会的正式批准。考虑到农村、合作社和储蓄银行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农村、合作社和储蓄银行的小额保险产品的介绍、营销和销售被确定为农村、合作社和储蓄银行主要业务的必要和补充组成部分。为此,货币委员会规定,对于农村银行、合作银行和储蓄银行,根据 IMC No. 9-2006[2] 和 1-2010[3] 定义的小额保险产品应作为“联合企业的金融产品” ”根据《一般银行法》第 20 条。农村银行、合作银行或储蓄银行也可以根据《一般银行法》第 53.3 条作为收付代理服务(即收取保费和支付索赔)小额保险产品。打算利用期权推销或销售小额保险产品的农村银行、合作银行或储蓄银行应确保所展示和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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