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开设/自愿关闭/出售现有/已批准但未开设的分支机构/其他银行办事处的规定的修订[BSP 通告第第697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9日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BSP 通告编号697,2010 年 10 月 29 日] 根据 2010 年 10 月 8 日货币委员会第 1424 号决议,X151.7 小节的规定,对现有/已批准但未开设的分支机构/其他银行办事处的搬迁/开设/自愿关闭/出售的法规的修正、X151.8、X151.9、X151.10 和 X151.11 以及银行监管手册 (MORB) 第 X152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 X151.7 小节关于开设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其他银行办事处特此修改为:“Subsec. X151.7 开业日期。经批准的分行/其他银行营业网点应自批准之日起一(1)年内开设,不得延期。 “经批准但尚未开设的分行/其他银行办事处可在经 SES 副行长事先批准后搬迁,但须出示搬迁的正当理由和正当理由,并重新提交第 X151.3 小节中列举的信息/文件关于申请设立分行的权限: 但搬迁后的分行/其他银行营业网点的开设应在金融委员会批准其设立之日起一(1)年内进行,不得延期。 “作为对银行合并/合并或购买/收购陷入困境银行的大部分或全部已发行股票的激励措施,以重振该银行,开设或搬迁已批准但尚未开设的分支机构/其他银行办事处可以在合并/合并或购买/收购陷入困境的银行的大部分或所有已发行股票之日起两 (2) 年内被允许,以重振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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