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1 NO.1/ 2010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259,2009 年 12 月 28 日 ] 对执法人员代理政策的修正和澄清 代理执法人员的权力主要由助理部长行使。上述权力特此授予其各自区域内的所有区域董事。但是,关于代表的指导方针应保持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特别是关于谁可以被代表的资格,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必须是 LTO 雇员,或其他政府雇员,后者是履行陆路交通运输执法相关职能;助理部长认为可以帮助 LTO 的执法职能的任何其他政府雇员;申请人不得在任何政府法庭(如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监察员、公务员委员会或申请人为雇员的政府机构)审理任何未决行政或刑事案件,并经其办公室证明;每个代表的任期只有三(3)个月。更新应经过相同的评估过程。区域主任必须在下个月的五 (5) 天内每月向 LTO 中央办公室提交以下内容: 更新的代理代理人总清单,包括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软拷贝,按字母顺序排序并根据政府机构与代理人相关,包括他们的职位和工资等级;更新了所有已撤销、取消或撤回的代表的总清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根据代理人所联系的政府办公室,包括上述撤销、取消或撤回的原因;制造、发行和取消或撤销的所有代表标签或身份证的清单,按代表的编号和相应的姓名(如果已发行)按时间顺序排列;如有需要,区域主任还应提交填写的申请表副本,包括无未决案件证明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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