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投资和保险政策新指南[IC 通函 NO. 29-0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3日
(纳尔)卷。 16号2005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 IC 通函编号。 2005 年 9 月 23 日 29-05 日 ] 外币投资和保险政策新指南 立即生效,以下指南适用于外币投资和保险政策: A. 允许使用外币 只允许菲律宾中央银行接受外币(BSP) 作为其国际储备的一部分是允许的。 B. 投资 1. 允许下列外币计价的投资:菲律宾政府或菲律宾政府_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问题。湾。菲律宾私人公司的问题,前提是这些公司的信用等级应等于或高于菲律宾政府的信用等级。 C。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只要这些债券的最低信用评级为: BB 评级,S 评级,Bal 评级,穆迪评级,或保险委员会接受的其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同等评级;或比菲律宾政府的信用等级高一档,以较高者为准。 d。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券,只要这些债券的最低信用评级为: S 评级的 BBB 或穆迪评级的 Baa,或保险委员会接受的其他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同等评级;或比菲律宾政府的信用评级高出两个等级,以较高者为准。 e.菲律宾境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应被视为剩余投资,并且只有在财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允许贷款人在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下拥有不动产财产的情况下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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