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出售美元或外币保单[IC 通函]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10月30日
(纳尔)卷。二号2 / 四月 - 1991 年 6 月 [ IC 通函, 1985 年 10 月 30 日 ] 在菲律宾销售美元或外币保单 最近收到报告称,以美元或其他外币计价的保单正在当地销售和营销。在这方面,请所有保险公司注意经第 4100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529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也称为“统一货币法”,就相关而言,规定如下: “第 1 节。包含在……任何在菲律宾签订的义务中的条款,该条款旨在赋予债权人要求以……菲律宾货币以外的……特定种类的……货币或以菲律宾计量的货币金额付款的权利因此,……被……宣布违反公共政策,并且无效、无效,并且任何此类规定不得包含在……发生的任何义务中,也不得针对任何义务做出此类规定。” (下划线提供)所有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如果不遵守该规定,违规的保险公司将被暂停或吊销其业务授权证书,以及其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法》(PD No. 1460)第 187 条和第 247 条的规定如下:“第 187 条……每家获得此类授权证书的公司均应遵守本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提供下划线)“第 247 条。如果专员认为……有证据表明任何国内或外国保险公司……未能遵守对其有义务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则专员有权暂停或撤销授予该保险公司、其管理人员和代理人的所有授权证书,……”(下划线)或非人寿,位于菲律宾,由任何未获授权在该国进行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签发,从事销售和购买此类保险单的代理人和/或代表均将被视为有罪并根据同一法典第 309 条受到处罚,其内容如下:“第 30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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