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关于蔑视人权委员会权力的 CHR 程序规则[KNKP 决议 CHR (III) NO. A2005-131]
(纳尔)卷。 16号4 / 10 月 - 2005 年 12 月 [ KNKP 决议 CHR (III) NO. A2005-131,2005 年 9 月 20 日] 通过 CHR 关于藐视人权委员会权力的程序规则 鉴于,根据 1987 年菲律宾宪法第 18 条第 (1) 款第 XIII 条,人权委员会(CHR) 有权力和职能,除其他外,“(1) 自行或根据任何一方的投诉调查所有形式的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侵犯人权行为,”(2) 通过其业务指导方针和议事规则,并根据《法院规则》援引藐视法庭规则; xxx (4) 对看守所、监狱、看守所行使探视权; xxx (7) 监督菲律宾政府遵守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情况;”鉴于,上述宪法条款的实施法律是 1987 年第 163 号行政命令,其中第 3 (2) 节规定委员会有权“通过其业务指南和程序规则,并根据法院规则引用藐视法庭规则;和第 292 号行政命令,也称为 1987 年行政法典,其中第五卷第 2 章第 A 副标题第 2(2) 节同样明确规定委员会有权“通过其操作指南和程序规则,并根据《法院规则》引用藐视法庭的行为”;鉴于,根据上述宪法规定,委员会通过了第 3 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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