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 5 号行政令第 (C) 节第 5 款的实施202[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4-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31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 日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4-009,2004 年 3 月 31 日] 执行第 5 号行政命令第 (C) 款第 5 节的实施。 202 在与吉普尼运输组织协商并仔细审查现有票价结构后,现在需要将最低公里基准从五 (5) 公里调整为四 (4) 公里。因此,根据 1987 年 6 月 19 日第 202 号行政命令第 5 节 (c) 段,规定董事会应具有“确定、规定和批准并定期审查和调整合理票价和其他相对于机动车辆提供的公共陆路交通服务的运营而言,目前全国吉普车最低四比索 (Php4.00) 的票价应基于前四公里,而不是之前设定的五 (5)公里基准。本备忘录通函修改和/或取代与此不一致的任何和所有决定和/或发布。本通知即时生效。如此订购。采用日期:2004 年 3 月 31 日(新加坡元) MARIA ELENA H. BAUTISTA 主席(新加坡元) FELIX S. RACADIO 董事会成员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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