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备忘录通函编号008, S. 1988(RE: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BFAD BUREAU Circular No. 04, S. 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30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04, S. 2004, March 30, 2004 ] 重申备忘录通函编号。 008, S. 1988 (RE: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食品和药品局注意到,涉及药品企业特别是药店或医院药房的调查结果激增,这些药品生产、销售、销售、违反与 RA 第 21 节 B 相关的第 11 节分发或转让未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3720,经 E.O. 修订第 175 号,也称为《食品、药品和器械及化妆品法》。因此,提醒所有有关人员要格外小心,确保他们提供或出售给消费公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已在 BFAD 注册。因此,他们必须在购买药品或医疗器械库存之前确定并要求 BFAD 产品注册证书。 “请所有有关人员注意,违反登记要求的,除北发院行政处分外,责任人还将受到刑事追究”。为严格遵守和执行。采用:2004 年 3 月 30 日(新加坡元) LETICIA-BARBARA B. GUTIERREZ, M.S.主任四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重申备忘录通函编号008, S. 1988(RE: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BFAD BUREAU Circular No. 04, S. 2004]pdf预览版
重申备忘录通函编号008, S. 1988(RE: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BFAD BUREAU Circular No. 04, S. 200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