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1-004,2001 年 2 月 6 日 ] 关于备忘录通函编号的修订。 2000-014 2000 年 5 月 31 日 董事会发布了第 2000-020 号备忘录通函,暂停执行第 2000-014 号备忘录通函,也称为 PUV 的标记要求,以加强通函的执行指南。在对该政策进行审查后,似乎存在一些混淆,即政府中的哪个机构有义务按照第 2000-014 号备忘录通告的规定收取 P5,000.00 的罚款。因此,为避免任何混淆,董事会特此删除上述备忘录通函中规定的 P5,000.00 罚款,并特此将第 (4) 段修改为:“任何被发现违反本备忘录通函的运营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包括预防性暂停运营直至完全符合标记要求,和/或在适当的通知和听证会(如果有必要)后最终暂停/取消公共便利证书。”第 2000-020 号备忘录中所述的暂停令在此解除并作废。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发布或其中的部分均在此进行相应修改和/或取代/撤销。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向 U.P. 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通过:2001 年 2 月 6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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