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1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DBM 通函编号。 2001-6,2001 年 3 月 2 日] 生产力激励福利的授予 1. 根据 1994 年 12 月 6 日的第 161 号行政命令,从 1995 年起授权向国家政府、地方所有任命的雇员授予生产力激励福利 (PIB)政府单位 (LGU)、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 (GOCC) 和政府金融机构 (GFI),包括临时、临时和全职合同人员,他们的雇佣性质为正规人员。 2. 授予的依据是各机构负责人根据公务员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标准评估和确定的个人人员生产力和绩效。根据个人绩效评估,机构内每位官员/员工将支付的 PIB 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3. 但是,禁止机构负责人设立和授权单独的生产力和绩效奖励或任何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形式。 4. 对于国家政府机构,应从 2000 财年总拨款法中规定的一次性拨款中收取费用。对于 GOCC 和 GFI 以及 LGU,资金应分别来自其公司和地方资金。 5. 1994 年 12 月 27 日第 73 号国家赔偿通知 (NCC) 规定了授予的规则和条例,经 1995 年 3 月 1 日的第 73-A 号国家赔偿通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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