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对 NDF (CRPP) 设施的使用情况[BSP 通告编号15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1月29日
(纳尔)卷。 9 NO.1 / 1998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告编号150, January 29, 1998 ] 石油公司提供 NDF (CRPP) 设施 货币委员会在其 1998 年 1 月 21 日的第 78 号决议中决定进一步修改 1997 年 12 月 22 日的第 149 号通函,以允许石油公司,通过授权的商业银行根据以下准则使用 NDF (CRPP) 融资: 就本通函而言,石油公司的合格义务应是此类公司因非原油和非原油而产生的贷款和垫款。符合以下标准的精炼产品进口或短期营运资金要求: a) 于 1997 年 12 月 19 日在当地登记在授权商业银行的常规账簿(作为美元信托收据或客户对承兑汇票的负债)或 FCDU 账簿当地银行(作为流动资金需求的短期 FCDU 借款); b) 在申请使用 NDF (CRPP) 设施之日未结清; c) 没有通过远期合约、期权或匹配的外币存款来担保上述义务的未完成对冲; d) 包括在不迟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一由有关授权的商业银行提交给 BSP 外汇部的石油公司符合 NDF (CRPP) 贷款条件的外币贷款清单中。所有其他规定149号文及其实施指南与本通知不抵触的,视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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