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印度尼西亚进口饲养牛的规则[大白行政令第1, S. 19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9月24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大白行政令第1, S. 1998, September 24, 1998 ] 关于从印度尼西亚进口饲养牛的规定 鉴于,印度尼西亚农业部代表团在对 P.T. SANTOSA FEEDER CATTLE FARM 发现有利条件,允许从印度尼西亚进口饲养牛;鉴于已制定某些条件以允许此类饲养牛的进口;鉴于,只有以下指定的印度尼西亚农业部认可的牛饲养场才允许将 FEEDER CATTLE 出口到菲律宾:P.T. SANTOSA 饲养牛场 LAMPUNG,南苏门答腊,印度尼西亚 鉴于所有饲养牛的进口均应附有: a) 由农业部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进口兽医检疫许可,并遵守动物工业局; b) 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兽医局颁发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因此,我,代理农业部长 WILLIAM D. DAR,特此发布上述关于从印度尼西亚进口饲养牛的指导方针。所有与本命令的规定相抵触的命令、规则和条例或其部分在此被废除或作相应修改。本命令应在至少一 (1) 份普遍流通的报纸上公布后立即生效。采用:1998 年 9 月 24 日 (SGD.) WILLIAM D. DAR 代理秘书推荐批准:(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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