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使用账户信息表随附纳税申报表的规定需要通过授权代理银行及其子公司/收入征收官员向内部收入局提交[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8-9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3月24日
(NAR) VOL.8 NO. 1 / 1997 年 1 月至 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1997 年 3 月 24 日 8-97 日] 规定使用帐户信息表以随附通过授权代理银行及其子公司/收款员向内部收入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的规定 第 1 节。范围。 — 根据计算机化税收系统,并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6 (h) 和 232 条第 245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规定账户信息的使用需要向美国国税局 (BIR) 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随附的表格 (AIF),即:1701AIF -1- 适用于自雇人士和从事专业实践的专业人士 1701AIF -2- 适用于房地产和信托 1702AIF -1- 适用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1702AIF -2- 适用于一般专业合伙企业 1702AIF -3- 适用于豁免组织 第 2 节。账户信息表。 — 账户信息表 (AIF) 是根据 BIR 综合税务系统 (ITS) 设计的新表格,其中应包含纳税人的业务概况、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完成并附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232 条,在遗产和信托的情况下,连同经正式认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产生收入的财产和相应收​​入的明细表一起提交,作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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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需要向菲律宾法律中心大学提交的收入问题[BIR 收入行政令第 10 号1-2012]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要求内部收入局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行政命令编号251]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财政激励审查委员会授予千年挑战账户的税收补贴实施政策、指南和程序的规定——菲律宾契约计划[BIR 收入条例 No. 12-2010]规定税收信用证明的签发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规定[BIR 条例第 20 号。 5-2000]根据共和国规定组织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向公寓公司转让土地和公共区域的汽车/TCL 发行的必要条件的命令免除了获得内部收入局的裁决的必要性法案编号4726 的目的是为了公寓单位所有者的利益持有和管理和维护土地和公共区域,以及规定在发行 CAR/TCL 时应遵守的政策和准则[BIR收入备忘录订单号18-2009]要求内部收入局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行政命令编号251]为实施财政激励审查委员会 (FIRB) 授予菲律宾贸易委员会 (AFPCES) 武装部队的税收补贴的政策、准则和程序提供的法规[BIR 收入条例第3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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