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评估目的的适用码头费和仲裁费[BOC 备忘录命令编号26-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0月27日
(纳尔)卷。 6号4 / 10 月 - 1995 年 12 月 [ BOC 备忘录命令编号。 1995 年 10 月 27 日 26-95 日] 适用于评估目的的码头费和滞纳金 鉴于在计算关税和税款时需要简化规则和程序,并符合该局的计算机化程序,以下时间表为海关评估目的,在计算到岸成本时必须使用码头费和滞纳金: 码头费 a) 每公吨申报为船边货物的 P17.00 b) 每公吨申报为码头的货物 P34.00货物或申报费用如果更高的 Arrastre 费用 a) 对于申报为 FCL、LCL 和常规码头货物的货物 - 每公吨 P80.00 b) 对于申报为船边货物的货物 - 每公吨 P6.50 或申报费用(如果更高) 它是强调以上通知的费率仅用于海关评估目的。应付给港务局/拦阻运营商的实际码头费和拦阻费将由其组织发布的时间表管理。特此撤销所有与本命令不符的发布。该命令将于 1995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二生效。通过日期:1995 年 10 月 27 日(新加坡)GUILLERMO L. PARAYNO, JR。专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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