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1369 RE:即期汇票的先决条件[BSP 通告编号。 20 年代。 1994]
(纳尔)卷。 5号1994 年 4 月 2 日至 6 月 [ BSP 通知编号。 20 年代。 1994 年,1994 年 3 月 31 日] 修订通函 NO. 1369 RE:即期汇票的先决条件 根据 1994 年 2 月 18 日货币委员会第 157 号决议,授权行长/副行长、监督和审查部门批准农村银行接受活期和/或政府存款的申请, 1992 年 11 月 26 日第 1369 号文的下列规定修改如下: A. C(2)项最后一段:“据了解,在获得活期存款接受权后,继续遵守上述先决条件。已由行长/副行长、监督和检查部门批准,并且任何违反行为都可能成为对银行和/或其董事/办公室进行制裁的依据,包括撤销接受活期存款的权力。” B. D(1)项最后一段:“据了解,在州长/副州长、监督和考试部门授予接受政府存款的权力后,继续遵守上述先决条件,并且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成为对银行和/或其董事/高级职员进行制裁的依据,包括撤销接受政府存款的权力。”本通知即时生效。采用:1994 年 3 月 31 日(新加坡元) GABRIEL C. SINGSON 州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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