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1288[BSP 通函编号46,第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9月02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46,第1994, 1994 年 9 月 2 日] 修订通函 NO. 1288 根据金融委员会 1994 年 8 月 31 日第 847 号决议、1991 年 6 月 4 日第 1288 号通函第 3 节,经 1992 年 12 月 29 日第 1374 号通函和 1993 年 2 月 26 日第 1385 号通函修订,特此修改为:秒。 3、按照前款规定提取的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情形之一:“a.小企业贷款;”b. SBGFC 可能提供的工具; "c. 从贷款机构和/或非政府组织 (NGO) 购买小企业的本票;和 "d.成员银行对 BAP 信用担保公司(BCGC)的股权投资和贷款,以成员银行在 BCGC 向小企业发放的未偿还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为限。未投资于上述 (a)、(b)、(c) 或 (d) 项,可能以手头现金和/或 BSP 到期的形式持有;前提是这些是免费的、不受阻碍的、没有抵押的、没有被使用的或指定用于其他目的的; “会计部门应为此目的在 Bangko Sentral 存入的金额设立一个特别账户,该金额不应构成银行法定储备的一部分。”本通知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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