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1369[BSP 通函编号45 年代。 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9月02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45 年代。 1994, 1994 年 9 月 2 日] 修订通函 NO. 1369 根据 1994 年 8 月 17 日货币委员会第 771 号决议,第 1369 号通告的 A 和 B 项规定了 R.A. 相关规定的实施指南。 7353 特此修改如下: 免除所有权上限(第 4 节) 自 1992 年 4 月 2 日起,农村银行的股权在十(10)年内免于任何所有权上限。批准上述法案。前提是,任何豁免都需要获得货币委员会的批准:此外,该豁免的有效期至 2002 年 4 月 2 日,因此在该日期之前,持股量应减少到规定的允许上限内RA 第 12-B 和 12-D 节337,经修正。任何要求免除个人/家族集团/公司持股规定的所有权上限的请求,均应通过中央银行相应的监督和审查部门提交货币委员会批准,并在所需的股票交易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果将未认购的股本股份出售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任何人,银行公司秘书应签署一份宣誓证明,证明已遵守《公司法典》和相关银行法对有效股票交易的所有相关要求和。 B 通过转换计划和/或付款计划“xxx xxx xx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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