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交换承运人 (LEC) 服务申请者提交技术要求的规则[NTC 备忘录通函编号16-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9月21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1994 年 9 月 21 日 16-9-94 ] 本地交换承运人 (LEC) 服务申请人提交技术要求的规则 根据 1993 年第 146 条修订(公共服务法)和 EO 109 和其实施指南,并为了促进所有 LEC 服务申请的早期解决,特此发布以下规则: 第 1 节如果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申请超过一 (1) 个 LEC 服务领域,则一 (1) 个) 一 (1) 个 LEC 服务区的一组技术文件应在第一次听证会安排前两 (2) 周提交。第 2 节. 如果申请人拟使用多于一 (1) 种类型的中央办公室 (CO) 设备和厂外 (OSP) 设施,则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此类 CO 和 OSP 相关的规格和其他技术细节设备和设施以及应使用 CO 和 OSP 设备的 LEC 服务区域。第 3 节 所有 CO 和 OSP 装置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技术和操作标准。第 4 节. 申请的每个 LEC 服务区的初始电缆铺设路线计划应在授权后不迟于九十 (90) 天提交,并应构成授权/决定的一部分。第五条 本通知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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