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电话地区本地交换运营商互连的附加规则[NTC备忘录通函No. 03-05-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0日
(纳尔)卷。 19号2 / 四月 - 2008 年 6 月 [ NTC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8 年 3 月 5 日,2008 年 5 月 30 日 ] 关于本地呼叫区域内本地交换运营商互连的附加规则 鉴于,MC 14-7-2000 第 2 条第 2 节将本地呼叫(服务)区域定义为“在电信服务是按照特定的预定费率向用户提供的,不收取通行费。就本规则而言,目前属于编号计划区域“2”的区域应被视为目前授权提供的所有 PTE 的本地呼叫(服务)区域上述地区任何部分的电信服务”;鉴于,几家本地交换运营商 (LEC) 已在其各自授权的本地呼叫区域内引入并正在运营无线本地环路;鉴于,技术允许无线本地环路用户在本地呼叫区域内四处走动并使用他们的 WLL 电话单元;因此,考虑到上述前提,根据 1979 年 EO 546 系列、1993 年 EO 59 系列和 RA 7925 赋予国家电信委员会(委员会)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指南;对于在本地呼叫区域内的 WLL 用户发起或终止的呼叫,互连的 LEC 之间不应收取互连接入费。应允许正式授权和授权的公共电信实体的 WLL 用户在本地呼叫区域内的任何地方移动发起和接收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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