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通函编号4, S. 1994 RE:遵守《老年人法案》的 IRR [BFAD 备忘录通函 NO. 24, S. 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9月16日
(纳尔)卷。 6号2 / 1995 年 4 月 - 6 月 [ BFAD 备忘录通函编号。 24, S. 1994, September 16, 1994 ] 修订通函 NO. 1994 年第 4 条第 4 条 RE:遵守《老年人法》的 IRR 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备忘录第 4 号第 s 条。 1994 年特此修订如下: 规则 V (D) 规定:“老年人在购买自用药品和根据个人需要时,有权享受至少百分之二十 (20%) 的折扣。”在购买药物时,老年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应始终出示由 OSCA 主席正式签发和批准的国民身份证和购买单据,并在购买处方药时连同医生的处方一起出示。如果是非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购买的药品数量应与老年人的需要相适应。为了更好地监督和控制,每位老年人都应持有上述购买单据,以反映其享受此折扣优惠的记录。该采购单册应于 1994 年 9 月开始通过当地 OSCA 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以便所有相关方都熟悉它。自1995年1月1日起,强制老年人使用。长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将此购买单册连同他的 OSCA 身份证一起出示给药店。必须注明医生处方中所需的所有常规详细信息,例如医生姓名、他的 PTR 编号、患者姓名、所开药物的通用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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