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 DOH 行政命令。 55 S. 1989 关于通用标签[BFAD 备忘录通函 NO. 1]
(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BFAD 备忘录通函 NO. 1,1990 年 2 月 12 日] 遵守 DOH 行政命令。 55 S. 1989 关于 DOH 通用标签第 12.1 节 — 第 55 s 号行政命令。 1989年规定“凡产品未按本条例要求贴标的,视为贴错标签”;经修订的第 3720 号共和国法案禁止制造、销售、要约销售或分销贴错标签的药物。此外,违反第 6675 号共和国法或 1988 年仿制药法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和暂停或吊销从业执照,如适用,监禁不少于六 (6) 个月或一 (1)年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和/或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鉴于此,特此告诫各药店、药品经营场所和药品分销商,对不符合仿制药标签要求或贴错标签药品的销售、要约销售、分销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所有食品和药品检查员都被指示证明违规事实,以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采用:1990 年 2 月 12 日(新加坡元) CECILE P. GONZALEZ 主任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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